融資租賃債權證券化中資產的入池標準
一、什么是融資租賃債權證券化
融資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是以租賃資產為基礎資產,由商業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原始權益人發行設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根據發起主體經營性質的不同,主要分為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前者可在交易所、保交所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企業ABS和ABN,而后者僅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信貸ABS,并由銀保監會進行監管審批。
租賃資產ABS化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拓寬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資金流轉速度、優化資產負債結構并部分轉移和降低經營風險,相對于傳統的債項融資工具有著較為明顯的優勢。交易結構如下圖所示。
在常見的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中,一般由管理人/受托人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SPT),管理人/受托人收到募集資金后,用于向原始權益人購買租賃債權資產,再以租賃債權資產形成的本息收益按交易結構的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還本付息。
二、基礎資產入池標準
(一)原始權益人應當合法擁有基礎資產及對應租賃物的所有權,權屬清晰,租賃物狀況應保持良好。
基礎資產涉及的融資租賃債權應當基于真實、合法的交易活動產生,交易對價公允,具備商業合理性。租賃物狀況應保持良好,不涉及訴訟、仲裁、執行或破產程序,且不涉及國防、軍工或其他國家機密。
(二)基礎資產不屬于《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列示的負面清單范疇,不屬于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以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不存在違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相關規定的情形。
(三)除租賃物以原始權益人為權利人設立的擔保物權外,基礎資產及租賃物均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
已經存在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的,應當能夠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予以解除。
(四)基礎資產涉及的租賃物及對應租金應當可特定化,且租金數額、支付時間應當明確。
(五)基礎資產涉及的交易合同應當合法有效。
出租人應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出賣人支付了租賃物購買價款;出賣人不存在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給出租人的抗辯事由。出租人應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相關租賃物已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承租人;租金支付條件已滿足,歷史租金支付情況良好;除以保證金沖抵租賃合同項下應付租金外,承租人履行其租金支付義務不存在抗辯事由和抵銷情形。
- (六)租賃物的權屬登記應符合要求。
依法應當登記的,原始權益人須已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租賃物不屬于依法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原始權益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或行業組織鼓勵的相關的登記系統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登記,登記的租賃物財產信息應與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實際狀況相符。
- (七)基礎資產池應當具有一定的分散度。
至少應包括10個相互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的債務人,單個債務人入池資產金額占比不超過50%,且前五大債務人入池資產金額占比不超過70%。上述債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合并計算。當原始權益人有良好的資信狀況,且專項計劃設置擔保、差額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時, 對于債務人分散度的要求可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