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和留置權并存,實現順序如何確定
我的一輛汽車在抵押給他人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在修理廠修理,因一直未支付修理費,該車被修理廠留置。后該車抵押權人和修理廠就該車優先受償問題發生爭執。請問,修理廠能否對我的汽車行使留置權?如可以,在汽車已有抵押權的情形下,應由哪一方優先受償?讀者:張柏辰
律師解答:
首先,我國《擔保法》第84條第一款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逼囆蘩韺儆诩庸こ袛埡贤?,其標的物汽車是可以成為留置權的行使對象的。
其次,《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二款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同時我國《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贬槍δ那闆r,當修理廠對該車行使了留置權后,有權先于該車的抵押權人就該車進行受償。
在此特別提醒讀者,在您與他人辦理動產抵押的過程中,一定要特別關注該動產是否存在所有權上的權利瑕疵,以免在日后遇到類似問題。
2018年8月3日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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